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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八例败复败诉案件分析

时间:2020-04-20  14:31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一

拆迁安置行为案

原告:江**

被告一: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江**以其已经安置宅基地1间、套房1间尚未落实为由,要求原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安置套房1间。2018年12月3日,原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共同作出本案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不予安置套房。

【原告主张】

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

【被告答辩】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是适格被告。

【裁判要点】

补偿安置决定书的法律后果由台州市自规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补偿安置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

【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江**户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

2、限被告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反思】

对外出具书面材料盖章需谨慎,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职权依据。

 

案例二

房屋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案

原告:许**、丁**、丁**

被告一: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二: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限天台县人民政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许**等人的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2018年6月,天台县人民政府将许**等人请求确认安置资格的申请转交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2018年8月,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称申请人如经合理分家析产,对取得的合法房产,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原告主张】

原告有安置资格,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享受180平方米的安置政策,被告应履行对原告的拆迁补偿安置职责。请求撤销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告答辩】

《安置方案》规定,涉及房屋析产的被征收人,应经分家析产,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上签字,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告父亲许**户分家契上并无原告签字,被告无法确定原告的安置资格,为此被告作出决定称,如原告经合理分家析产,对取得的合法房产,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裁判要点】

原告认为自己是安置对象,并明确选择要按人均60㎡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提出的上述申请事项及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而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未就原告是否具有安置资格、其选择的安置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作出认定,该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1、撤销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8月**日作出的天土资(2018)**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告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的转交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撤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1月**日作出的台集行复【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

【反思】

对于补偿申请的处理,应针对申请事项及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予以补偿,不符合条件不予补偿,回复应当明确。

 

案例三

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胡**、赵**、解**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07年,原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选址通知书,明确案涉代征道路用地面积1087平方米,为地块中间南北走向。

2009年3月,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台州市椒江分区JB**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控制详图中显示,案涉地块内有一条虚线标示的南北走向拟建道路。

2014年9月,原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向台州****有限公司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附图显示,代征道路位于案涉地块的北侧,东西走向。

【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在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颁发了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求撤销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必要条件。代征道路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控制性规划明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道路且该代征道路不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规划指标的调整。代征道路调整后的规划审批程序正当。

【复议审查要点】

原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核发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代征道路的许可内容,不符合涉案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即将南北走向改为东西走西。原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应依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代征道路内容,再依法核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对代征道路的许可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复议决定】

确认原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代征道路的许可违法。

【反思】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以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为前提,内容不一致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规和规划条件,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例四

宅基地审批案

申请人:汤**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原有合法批准宅基地二间,后因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司法拍卖用于清偿债务。2018年1月,申请人向椒江区葭沚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宅基地。2018年1月,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作出回复,回复申请人不能再申请报批宅基地。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因主体资格问题撤销派出机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8年5月,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向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富强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19年4月,申请人又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按照台政行复〔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9年5月,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汤**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称申请人户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原有宅基地二间,因负债被法院拍卖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未被处置。请求撤销《关于汤**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

《关于汤**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是对宅基地政策解释性回复,并不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审查要点】

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履职行为,要求申请人履行法定报请审批程序。申请人于2019年4月再次提交《申请书》,系重复申请行为。在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报请审批程序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径行回复申请人户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履职条件,应予撤销。

【复议决定】

撤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作出的《关于汤**反映情况的调查回复》。

【反思】

针对履职申请,首先需核实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避免重复回复。

 

案例五

信息公开案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申请人申请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东侧、广场西路以北的天**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全套文件、包括不限于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全套文件、包括不限于天**的建设工程消防规划验收的文件等除以上规划文件之外的有关天**的其他所有规划相关文件”。

2019年8月,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供建设工程相关文件,人防、消防、环保等其他申请公开的材料,请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仅提供了部分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公开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其中不予公开的信息也已说明理由并建议申请人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复议审查要点】

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天**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包含五大部分二十多小项内容,申请书多次提到“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字眼,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未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对不能提供材料,未区分情况分别答复,对于其他信息只是简单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二项、第30条、第36条、第37条等规定。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反思】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内容应当先行告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针对申请内容逐一答复,可以公开的提供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案例六

投诉举报回复案件

申请人: 翁**、李**、翁**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18 年 9 月,申请人翁**等3人向被申请人下属椒江分局邮寄投诉书,被申请人下属椒江分局签收后,未将该份投诉书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处理。

【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但至今未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

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复议审查要点】

被申请人下属椒江分局于 2018 年9 月 25 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直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一直未对投诉进行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也未对投诉作出处理,办理程序和时限不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 三十二条的规定。

【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反思】

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等邮件应引起重视,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回复,不予回复存在因未履职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案例七

宅基地审批案

申请人: 周**、阮**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申请人周**、阮**通过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农嫁居人员权益被剥夺,被申请人转下属事业单位开发区分局办理。开发区分局于5月23日在平台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多次到开发区分局要求落实宅基地,后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村周**户情况说明》,落款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住宅用地管理科,认定申请人户不符合本次申报宅基地条件。

【申请人主张】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非最终宅基地审批者,无处理职权,以申请人户不符合申报宅基地条件答复申请人系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

一、本案涉诉的《关于**村周**户情况说明》系信访答复材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若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已过复议申请期限。三、申请人不符合申报宅基地的条件。四、被申请人不具备审核同意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职权。

【复议审查要点】

开发区分局住宅用地管理科作为内设科室,并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审批的职权,其作出的《关于**村周**户情况说明》,属超越职权。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村周**户情况说明》,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重新作出处理。

【反思】

各内设科室应加强对公章的管理,避免超越职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八

投诉举报回复案

申请人:施**、施**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4日,浙江省林业局收到申请人施**、施**邮寄的《非法破坏林地查处申请书》,反映有大型挖土机在破坏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林地,申请人请求对破坏林地行为依法查处等。浙江省林业局将上述申请转送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因机构改革,原台州市林业局不再保留,整合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飞***小区边坡问题举报事项调查告知书》,告知“《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浙林地许长[2019] **号)已经将《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浙林地许长[2016] **号)原使用林地面积进行调整。通过勘察,飞***小区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区块在以上已审批范围内。综上所述,你们举报的事项情况失实,该区块均在已审批范围内,不存在违规施工现象”。

2019年8月9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飞***小区边坡问题举报事项调查补充告知书》,告知“该区块使用林地涉及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共有3份,包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浙林地许长[2019] **号、台林地许长[2017] **1号、台林地许长[2017] **2号)”。

【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明知该工程违法违规施工,对破坏没有征收批准的林地存在包庇行为,该工程侵犯了申请人的林地。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委托浙江省测绘大队对飞***小区东侧边坡测量,显示该工程施工均位于《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浙林地许长[2019] **号、台林地许长[2017] **1号、台林地许长[2017] **2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批准的用林、用地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和8月9日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飞***小区边坡问题举报事项调查告知书》和《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飞***小区边坡问题举报事项调查补充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复议审查要点】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做出涉案告知书,但未依据上述规定予以登记并决定是否立案,程序违法。案涉飞***小区东侧边坡治理工程经路桥区人民政府批准,边坡治理坡顶开挖线在本机关作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批准使用的林地范围内,因此不存在林业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仅告知申请人涉案工程用地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浙林地许长[2019] **号)批准使用林地范围内,认定事实不清。

【复议决定】

确认被告于2019年7月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飞***小区边坡问题举报事项调查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反思】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且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避免出现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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