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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XX经济合作社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

时间:2023-01-13  15:25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128号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XX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XX经济合作社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台黄自然资规信公〔2021〕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21年8月20日寄出),后于2021年8月31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2011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被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行政处罚,因罚款数额与土地面积有出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要求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1.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09〕15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2.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1〕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案涉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系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关乎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被申请人却不予公开,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确认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黄岩区XX经济合作社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09〕1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2.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1〕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处理本次信息公开的时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两份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所体现的信息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而这两份处罚决定书已分别在2009年12月26日和2011年3月16日送达给申请人,再加上询问笔录的公开势必会让人觉得自己的隐私无法得到保护,从而滋生不愿配合调查、不愿积极作证的情绪,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据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没有公开的必要。综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在2021年6月5日收到申请,6月22日作出答复,申请人在6月23日收到案涉答复书,未超过20个工作日,不存在超期答复情形。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应当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否则就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这是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求,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适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5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XX经济合作社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09〕15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2.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1〕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案涉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台黄自然资规信公〔2021〕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件编号为11225500405XX、11526152925XX的邮寄送达凭证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黄土资罚字〔2009〕15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黄土资罚字〔2011〕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宗地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均系被申请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收集的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材料,属于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办案程序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台黄自然资规信公〔2021〕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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